為使特殊教育學生獲得妥適輔導,學校應依規定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46149號函辦理。
二、 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學校以團隊合作方式,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1個月內,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則應於開學前訂定。
三、 另依特殊教育法第45條第1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提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審議。
四、 為使學生接受適性教育與資源,請學校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另本局業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督導工作重點項目,以維護學生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46149號函辦理。
二、 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學校以團隊合作方式,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1個月內,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則應於開學前訂定。
三、 另依特殊教育法第45條第1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提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審議。
四、 為使學生接受適性教育與資源,請學校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另本局業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督導工作重點項目,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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