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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立法目的為:「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爰於第1項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並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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