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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11月21日府授社障字第1110291265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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