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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草案)1份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000131A號函辦理。
二、 112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2月底。
(五) 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 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三、 各校倘有適合表揚者(以團體1名「或」個人1名為限,超過提報員額者,不予審查),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12年2月3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局,由本局召開初選會議,選出1位名額代表本局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無薦送者毋須函復,逾期不受理。
四、 表揚方式: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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