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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遴選及表揚大會實施計畫」及推薦表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1224號函辦理。
二、 按旨揭實施計畫第4點表揚對象及資格-第4項遴選推薦程序- 第2款規定:(二)各校推薦人選應填妥「推薦表」並備齊相關佐證資料,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述推薦資格標準審核,並擇優推薦。爰此本府主管學校教職員工、公私立高國中學生推薦表及相關資料需經本局初審後方能薦送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三、 本案教師及行政人員,最近5年(106-110學年度)內曾獲此項表揚者,不得再推薦;學生於同一就學階段內曾接受此項表揚者,不得再推薦。
四、 請依本案實施計畫籌組校內遴選小組擇優推薦符合條件之績優人員參加遴選,並務請於旨揭期限內將本文所附之推薦表逐級核章後,連同相關佐證資料免備文送達本局,未依本文所附之推薦表繕寫或逾期送件,恕不受理。各教育階層送件窗口如下:
(一) 國中組:國中教育科,黃日紅課程督學,分機54209。
(二) 高中組:高中職教育科,徐紫芸助理員,分機5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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