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申請
說明:
一、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辦理。
二、 本案請各校自112年9月1日至112年10月16日期間至「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e化平台」線上申請暨上傳佐證資料掃描檔,逾期不受理,系統相關說明如下:
(一) 申請及上傳資料方式請依操作說明(如附件)辦理,亦可參閱操作影片(影片連結:https://spec.tc.edu.tw/page/283017ce-aa50-4c33-a349-b61c0b0698d9)。
(二) 若有任何操作疑問,請來信至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或致電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04-22138215分機845)。
三、 旨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獎助額度及獎助順序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 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 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 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 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四、 有關案內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學校務必為每位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獎狀,1位學生上傳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 ,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為優先)。
(二) 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請學校避免重複上傳前揭類型之獎狀。
(三) 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及評定。
一、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辦理。
二、 本案請各校自112年9月1日至112年10月16日期間至「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e化平台」線上申請暨上傳佐證資料掃描檔,逾期不受理,系統相關說明如下:
(一) 申請及上傳資料方式請依操作說明(如附件)辦理,亦可參閱操作影片(影片連結:https://spec.tc.edu.tw/page/283017ce-aa50-4c33-a349-b61c0b0698d9)。
(二) 若有任何操作疑問,請來信至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或致電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04-22138215分機845)。
三、 旨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獎助額度及獎助順序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 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 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 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 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111)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四、 有關案內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學校務必為每位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獎狀,1位學生上傳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 ,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為優先)。
(二) 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請學校避免重複上傳前揭類型之獎狀。
(三) 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及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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