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應強化教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杜絕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情事
發佈者 :
吳輔導組長
說明:
一、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二、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該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三、 各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並運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四、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體罰學生之情形,除確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外,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調查處置,本局將依學校處置作為列入校長成績考核參據。
一、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二、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該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三、 各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並運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四、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體罰學生之情形,除確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外,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調查處置,本局將依學校處置作為列入校長成績考核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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