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重申落實臺中市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工作規範及差勤管理等相關事項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輔導人員工作規範」等規定暨本局109年3月25日中市教特字第1090025150號函(諒達)辦理。
二、 為保障本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學習權益,本局訂有前揭各項規定,俾利本市在家教育教師、設有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學校(以下簡稱設班學校)及在家教育學生設籍學校(以下簡稱學生設籍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服務。
三、 請設班學校、學生設籍學校及在家教育教師務必依上開規定執行學生輔導與教學工作,並落實差勤管理:
(一) 在家教育教師:
1、 在家教育教師應事先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安排課表,並依排定課表提供教學輔導,每次輔導結束應填寫輔導紀錄。有關安排課表及輔導紀錄之填寫,均須於派案規定之期限內完成,逾期請以紙本形式將資料送交設班學校逐級核章後寄(送)至本局備查。
2、 在家教育教師每次上課應確實簽到(簽到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並請家長簽名,且簽到表與輔導紀錄均須妥善保存,以利學生設籍學校審核教師出席狀況及設班學校審核教師交通費。
3、 在家教育教師需定期將評量結果送交學生設籍學校處理後續事宜。
(二) 設班學校:設班學校應落實管理在家教育教師差勤及實際服務狀況,確實查核簽到表後,依教師實際出席狀況審核交通費,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
(三) 學生設籍學校:
1、 學生設籍學校班級導師或輔導人員應定期前往訪視或電話關懷,並做成紀錄。
2、 學生設籍學校需督導在家教育教師服務狀況,確實查核教師簽到表及相關資料後,再依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點選教師出席狀況。
四、 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爰若在家教育教師欲請假,應按前述規定經設班學校核准,預先聯繫家長協調授課時間,且應確實通知學生設籍學校,俾利學生設籍學校依實際授課情形調整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家長簽到表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點選教師出席狀況。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