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工作之相關權益及措施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暨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 各校(園)應優先調配校(園)內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工作,各校(園)應為下列措施:
(一) 辦理校內鑑定評估者,應給予至少半日公假及課務排代。
(二) 至他校辦理鑑定評估者,應給予至少一日公差及課務排代。
(三) 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進行鑑定評估者,應依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數,給予補休及其課務排代。
三、 因鑑定評估人員之相關權益措施已納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園)務必依規配合辦理,倘本局接獲相關陳情事件,將列入本局相關補助申請案排序之參考。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暨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 各校(園)應優先調配校(園)內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工作,各校(園)應為下列措施:
(一) 辦理校內鑑定評估者,應給予至少半日公假及課務排代。
(二) 至他校辦理鑑定評估者,應給予至少一日公差及課務排代。
(三) 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進行鑑定評估者,應依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數,給予補休及其課務排代。
三、 因鑑定評估人員之相關權益措施已納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園)務必依規配合辦理,倘本局接獲相關陳情事件,將列入本局相關補助申請案排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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