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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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網管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
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定需關懷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少年法庭裁定轉介處分、交付觀察、接受假日生活輔導、保護
管束、感化教育、安置輔導之少年。
(二)中途輟學、經學校評估列冊輔導之學生或其他機關(構)評估需關
懷之少年。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團體活動費用:補助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每案以新
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團體領導費及協同領
導費。
(1)領導費:補助團體領導者,每小時以一千二百元為限;補助
協同領導者,每小時以六百元為限。
(2)印刷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膳費及雜費:依需
要核實補助;場地為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次以補助一千六百元為限,每年每人以補助
二十四次為限。
(三)彈性課程費用:補助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藝能運動補
助等,每案以十五萬元為限;其費用包含鐘點費、印刷費、材
料費、雜費等。
(四)其他由民間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
聘請學產基金管理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
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項,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輔導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輔導計畫之必要時,於執
行前報本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
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民間團體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定需關懷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少年法庭裁定轉介處分、交付觀察、接受假日生活輔導、保護
管束、感化教育、安置輔導之少年。
(二)中途輟學、經學校評估列冊輔導之學生或其他機關(構)評估需關
懷之少年。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團體活動費用:補助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每案以新
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團體領導費及協同領
導費。
(1)領導費:補助團體領導者,每小時以一千二百元為限;補助
協同領導者,每小時以六百元為限。
(2)印刷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膳費及雜費:依需
要核實補助;場地為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次以補助一千六百元為限,每年每人以補助
二十四次為限。
(三)彈性課程費用:補助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藝能運動補
助等,每案以十五萬元為限;其費用包含鐘點費、印刷費、材
料費、雜費等。
(四)其他由民間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
聘請學產基金管理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
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項,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輔導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輔導計畫之必要時,於執
行前報本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
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民間團體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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