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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會議或程序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3月7日府授社障字第1140060656號函辦理。
二、 貴校於行政程序過程中,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包含當事人、相對人或證人等)之需求,並與其對話協商,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如有認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程序,或經當事人提出相關請求者,請依法務部函文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三、 另有關合理調整概念內涵,請參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下載網址:https://nhrc.cy.gov.tw/News_Content.aspx?n=8523&s=6843)」及衛生福利部「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下載網址:https://gov.tw/WmU)」。
四、 檢附法務部函及衛生福利部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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