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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聽覺、語言功能障礙者資訊近用權益,請參採宣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9310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實施溝通無障礙措施,請於自辦或委外辦理記者會、活動、課程時,視需要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或使用AI即時字幕,並將相關費用納入年度預算規劃;另設有「臨櫃服務」之公共設施,請運用相關科技設備或軟體服務,使聽語障者溝通無障礙,以確保其資訊近用權益。
三、 檢附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衛生福利部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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