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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行政減量原則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1134號函暨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辦理。
二、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係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針對個別學生特質擬定之年度完整教育方案,側重於個人能力現況、學期教育目標及所需相關支持服務;課程計畫則係學校本位課程規劃之具體成果,包含總體架構、教學重點與評量方式,為將課綱轉化為教學實踐之藍圖 。
三、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第4條,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於不減少學習總節數下,應依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彈性調整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評量、學習節數及學分數。前開課程之規劃,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四、 為落實行政減量,分散式資源班之課程計畫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普通班相同之部定領域/科目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其課程計畫與全校總體計畫共用,無須獨立編製課程計畫。但應將依前開辦法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彈性調整(如簡化、減量、替代等)規劃方向,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之適當位置。
(二)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開設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學習 策略、社會技巧等),應以分散式資源班為單位擬具課程計畫,並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納入全校總體課程計畫辦理。
五、 臺中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計畫填報作業業於115年3月3日函知各校,鑒於相關程序已開始執行,為兼顧作業穩定性與減輕基層負擔,115學年度課程計畫作業仍維持原公告方式辦理。惟如學校擬依國教署前揭函文,將特殊教育部定領域課程彈性調整規劃(表5-1)融入普通班課程計畫進度總表(表3)撰寫,請學校衡酌校務需求並經內部程序協商後,本權責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六、 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備查事宜,本局將依「備查」法律定義,僅就格式合法性進行形式確認,至教學專業層面,如:單元名稱、教學重點及課程規劃等實質內容,回歸學校專業自主,請貴校務必落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內部審核機制,控管教學品質,倘計畫內容有違失或引發爭議,將由學校依權責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七、 檢附國教署115年4月23日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行政減量原則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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