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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計畫之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填報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1134號函暨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辦理。
二、 依據前揭國教署115年4月23日函示,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與普通班相同之部定領域/科目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其課程計畫得與全校總體課程計畫共用,無需獨立編製課程計畫;惟仍應將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彈性調整(如簡化、減量、替代等)規劃方向,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適當位置。
三、 承上,學校得將特殊教育部定領域課程彈性調整規劃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適當位置,無須另依原公告格式表5-1單獨編製課程計畫;考量部分學校已完成相關規劃及撰寫作業,亦無需再行變更。
四、 又依前開國教署115年5月4日函,有關課程計畫備查事宜,「備查」之法律性質,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其對於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實質審查或作成決定。爰本局將依前開法律定義,僅就課程計畫之合法性進行形式確認,至課程內容、教學重點及課程規劃等專業事項,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相關規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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