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臺中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計畫之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填報案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5年3月6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18533號函暨115年6月8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49992號函(諒達)續辦。
二、 為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辦理旨揭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備查作業,本局於115年6月8日函知學校下列事項:
(一) 學校得將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部定領域課程之彈性調整規劃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適當位置,無需另依原公告格式(表5-1)單獨編制。
(二) 本局將依「備查」法律定義,就課程計畫之合法性進行形式確認。
三、 有關本局115年6月8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49992號函所敘「形式合法性確認」係指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課程計畫之規劃與審議程序(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後送本局備查。
四、 另考量教師行政減量原則,「身心障礙學生課程需求彙整表(表5-7)」亦免予上傳,餘請依本局115年3月6日前揭函文辦理。
一、 依據本局115年3月6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18533號函暨115年6月8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49992號函(諒達)續辦。
二、 為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辦理旨揭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計畫備查作業,本局於115年6月8日函知學校下列事項:
(一) 學校得將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部定領域課程之彈性調整規劃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適當位置,無需另依原公告格式(表5-1)單獨編制。
(二) 本局將依「備查」法律定義,就課程計畫之合法性進行形式確認。
三、 有關本局115年6月8日中市教特字第1150049992號函所敘「形式合法性確認」係指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課程計畫之規劃與審議程序(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後送本局備查。
四、 另考量教師行政減量原則,「身心障礙學生課程需求彙整表(表5-7)」亦免予上傳,餘請依本局115年3月6日前揭函文辦理。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