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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個別化教育計畫(下稱IEP)相關規定及格式案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三、 另依據同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四、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含事項,如訂定或檢討IEP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五、 另學校得主動提供完整IEP影本予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影本。
六、 請各校確實依據前述規定配合辦理,另配合實務運作情形,調整高級中等學校IEP公版格式,倘已使用先前年度版本,無須修改,惟建議得參照新版格式滾動調整,另國民教育階段IEP公版格式無調整。
七、 如需本市IEP格式,請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格式範本及相關檔案(115年修訂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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